中古車買賣成交的時候,最後一步就是簽妥汽車買賣合約書,即開始產生法律責任。因此簽約前,你一定要了解的9大重點和哪些事項不得記載,避免落入購車陷阱而吃虧。
買賣車子動輒數十萬甚至百萬金額的交易,需透過合約書來保障雙方的權益。即使是與認識的朋友、親戚買賣車輛,也依合約書條款來避免日後的糾紛。行政院於2019年提供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,但市面上汽車買賣契約範本百百種,各家的用字陳述上有不同表現方式。我們幫大家整理簽約前,需要特別留意的9大重點,避免吃虧。
行政院規定汽車買賣合約書的審閱期至少要兩天,且可攜回審閱。審閱權能確保雙方在簽署合約書之前,充分了解和同意合約條款,降低潛在的風險和爭議。
合約應記載:廠牌、產地(進口國)、車型、年份、出廠日期、牌照號碼、原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日、前車主的行照影本、車身號碼、引擎號碼、是否為原裝、引擎狀態(已更換過原廠/非原廠)、領牌日期、領照日期、排氣量、顏色、雙方確認現有配備、交車時的里程數、此車輛的交易次數、車輛的原使用情形(自用、法拍、計程車、展示…等。)
需留意,合約書上面若標示「里程警供參考,不具任何法律責任」,即這輛車子的公里數在合約書上並不準確,若買方特別在意里程數,一定要向賣方問清楚交車時里程數為何。
交車日期與過戶日期不同,需要寫清楚車子交到買方手上的時間點,若經過賣方催告(5天以上)仍無履行,買方則可解除合約,並且要求定金返還與利息;反之,買方若有延遲領車的情況,則需支付賣方保管車輛費用;買方經催告還是不領車,賣方可解除契約。
賣方需提供車輛之原始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,避免買方使用車輛時因自身操作不當而產生爭議。
若非人為因素而車子有故障問題,屬於製造或設計上瑕疵,則由原廠召回檢修,需在契約內標明服務費用由車廠負擔。
賣方要在契約書上標明車輛「非贓車(贓物)、無來路不明、無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力瑕疵」的情況。另外,賣方也要將影響車況重大事項記載於契約條款,包含:是否有重大事故(汽車的引擎、變速箱、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有任何受損)、是否為泡水車、泡水程度、有無發生過交通意外、是否有車內發生過死亡之情況、車牌屬於此原始車輛;還有一點消費者常忽略的,合約內要有「試車與交車的車輛為同一台」,以免遇到糾紛扯不清。
如果賣方違反了上述任何一個條例,買方可以要求減少支付總金額或解除本契約書,同時一併請求賣方返還已支付價金到解約日的利息。
賣方應提供保固時間為三個月起或5,000公里(以先到者為準),包含引擎、變數箱、懸吊系統、煞車機能和其他額外約定部位。
所謂的「不得記載事項」是指寫了也不會有法律效用的意思,因此,大家在擬定合約時要留意。
買賣中古車的流程要和買新車一樣,從簽約到交車都不得馬乎,請勿隨便尋找網路上的契約範本做使用,且內容寫得越詳細越好,即使列出的細項也要謹慎閱讀與評估公平性,以免掉入陷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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